对综合管廊支架详细规划的认识和体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转化,城市发生了巨变,其中,城币建设更是发生了前所未有规模巨大的变化。
我国现在的城市建设,除了计划内的综合管廊支架项目外还有计划外的自筹项目,有三资企业和个人投资的项目,十地的有偿使用,住宅制度的改革,各类城建开发公司蓬勃兴起给城市建设带来新的活力和生机。
城市土地集中成片开发和零星开发并存,土地从无人使用转为有偿使用,有的城市由计划确定建设到招投标确定建设单位,把单纯的政务手段管理用地改为以政务、经济、法律并用的手段来管理用地,这些变化都使原有的城市规划工作方法显得不能适应,深度、细度不够,在规划管理上矛盾十分突出,规划和管理脱节,缺乏一种直接为管理服务的规划层次。
然而,由于城市综合管廊支架总体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城市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城市结构问题,而开发建设所要求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和招投标条件单项建筑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工程设施的配套及具体的地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也都是总体规划所提供不了的,另一方面,传统的详细规划又有了很大的脆弱性,它把空间形体设计当作建设的蓝图和建筑空问设计模式,并企图一次实现,但是,城市规划不存在“对号入座’’,它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一旦项目投资建设条件有了变化,蓝图就需随之变动,经验教训证明,旧的详细规划方法缺乏科学性,脱离实际,不能满足规划管理对建设实施规划控制的要求,客观上利于人治而不利于法治。
改革开发以来,城市土地从无偿使用逐渐向有偿使用转化,房地产开发迅速发展,旧的综合管廊支架详细规划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一方面是旧的详细规划方法由于过于具体而工作量大,规划速度跟不上建设的速度;另一方面旧的详细规划方法科学性、法规性不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外部受开发商的压力和“长官意志’’的干扰,内部又不断滋长不正之风,很容易单方面“迎合领导”式“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弃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原则,致使城市建设不断出现失控现象,详细规划工作必须更新观念,改进方法,加强科学性和法规性,把详细规划的成果转化为可以对城市用地建设实施具体指导,为了与旧的详细规划方法相区分,强调详细规划对用地建设的控制性,建设拟定的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提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