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使用土地上建设居住小区建筑管廊可调支架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朝向0~15。以内区内的板(条)式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O倍;点式(塔式)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面宽的1.7倍,高层建筑按24米高度确定间距。
2、建筑朝向大于15。的建筑.按第1条标准间距系数进行折减,小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折减小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拆减系数如附表5所示。
3、住宅南北向布置的管廊可调支架长边,对南侧东西向布置的山墙间距不小于建筑山墙面宽的1.0倍,(山墙面宽小于10米按表5折减)
4、住宅南北向布置的山墙对东(西)侧房屋的长边间距不小于建筑山墙面宽的1.0倍。(山墙面宽小于10米按表5折减)
5、城市旧区管廊可调支架改造及享受特殊政策的“三区”改造的建筑间距,可按新区建设标准进行折减,折减值如附表5所示。
6、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的教室与相邻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檐高的2倍。
各建筑间距控制如附图11所示。间距计算公式:
从前面对抚顺地区居住管廊可调支架建筑日照间距的分析探讨中,得出一些不成熟的认识和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